202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新规》"),对基金备案的合规要求进行更为细致地阐明,使基金备案审核要求更为清晰和明确。本文将结合《备案新规》的要求,对日常基金协议合规化审核的相关要点进行提示。
关于基金存续期限的约定
基金合同需要约定明确的存续期,不得设置无固定期限,且约定的存续应期不少于5年。存续期包括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若由于基金提前实现项目退出等原因导致其实际存续期短于5年的,中基协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违反期限要求。
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约定
基金合同应对基金投资的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投资范围做具体约定。
《备案新规》明确基金不得投向:
1.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满足特定条件的除外);
3.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可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但应明确约定借款或担保的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以及借款或担保余额不超过基金实缴的20%。
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需要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不得变相从事债权业务。
关于基金扩募/增加认缴的约定
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但若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不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3倍的范围内,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约定
基金不得设置双管理人,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人不得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时,需存在关联关系。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时,该自然人应为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不得将受托管理职责转委托。
关于基金托管的相关约定
基金应当由一家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且对于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基金也需进行托管。
关于基金关联交易的约定
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对于关联交易事项应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其他注意事项
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收损失。
基金合同不得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不得在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