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要点提示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23.01.11 浙江省财政厅 阅读量:1758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及现行公司法,二审稿就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本文在整理重点修订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进行要点提示。

一、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一)关于股东出资义务

从一审稿到二审稿,可以看到公司法修订重点压实股东出资责任。一审稿较现行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失权规定(第46条)、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规定(第48条)以及董监高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第47条、第52条)。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调整:

1.明确了董事会为股东出资情况具有核查义务的责任主体,对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董事会有义务发出书面出资催缴书。(第51条)

——要点提示: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过程中需持续关注项目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效行使出资催缴职能、是否存在已有或潜在失权股东等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事项。

2.明确了失权股权的后续处理规则。二审稿增加规定公司未在发出失权通知后6个月内依法转让股权或减资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第51条)

——要点提示:持续关注项目公司各股东实缴进度,是否存在已有或潜在的失权股权风险、失权股权的后续处理情况,避免投资入股后因项目公司失权股权未及时处理,而需要按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的风险。

3.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二审稿删除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事由,降低了适用标准。(第53条)

——要点提示:需谨慎确定认缴金额及实缴进度,并在实缴完成前,持续关注项目公司负债情况。从目前两稿修订草案来看,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将被压缩,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请求即触发股东提前缴付认缴出资的义务,认缴期限不再成为足以抗辩债权人的事由。

(二)关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补充责任

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二审稿明确了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第88条)。

——要点提示:结合前述认缴出资提前到期条款,认缴制下的股东在完成出资前,因公司债务问题成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情况将大幅增加,出让股东对转让后的到期出资仍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对于通过转让未实缴完毕出资股权退出的项目,我们仍需关注股权受让方的实缴出资进度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风险控制安排。

二、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一)关于决议的成立和撤销

1.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一审稿增加了董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第73条),而二审稿恢复了有权请求决议撤销的主体仅为股东(第26条),并删除了一审稿中公司可以要求撤销主体提供担保的规定(一审稿第73条)。

2.一审稿(第74条)、二审稿(第27条)均新增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并明确了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被确认不成立时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审稿第75条、二审稿第28条)。 

——要点提示:上述修订内容基本延续了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范思路。

(二)关于监事及审计委员会

1.二审稿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换言之,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改变了监事会/监事系公司必备治理机构的规定。(第83条)

2.一审稿(第64条、第125条)及二审稿(第69条、第121条)均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或监事职权。

——要点提示:如上述条款最终审议通过,意味着在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中,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监事的架构,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能。在后续项目投资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管控运作特点设置相关组织机构,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

三、完善公司资本及公司注销相关制度规定

(一)关于授权资本制

一审稿首次引入授权资本制(第164条),二审稿对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时限与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同时明确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不在授权之列。(第152条)

——要点提示:本次公司法修订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在一定的比例和时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项目投资过程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投资管控要求,具体规范和限制项目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二)关于简易减资制度

1.一审稿和二审稿(第221条)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资本公积金及通过简易减资弥补亏损。二审稿修改了一审稿中“简易减资”的表述,按照程序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二审稿将一审稿中简易减资后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比例(一审稿第221条)调整为“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二审稿第221条)。

——要点提示:该条款主要为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给公司形式减资降低程序成本,此种情况下所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退还给股东、也不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并通过对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比例的要求来对股东分配利润的权利进行限制,进一步确保股东不会优于债权人获得分配,项目投资过程中,需关注项目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相关条款中是否超出公司法规定限制了投资人分红权利。

(三)关于公司强制注销

二审稿新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注销”的规定。(第237条)

——要点提示:如上述条款最终审议通过,则为解决实践中注销难、“僵尸公司”等大量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四、完善董监高履职责任规定

(一)关于董事、高管履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二审稿将一审稿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一审稿第190条)进行修改。首先由公司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仅限于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且与公司的赔偿责任独立,并非连带责任(二审稿第190条)。此外,二审稿新增了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192条)

——要点提示:进一步明确董事、高管的履职责任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本次二审稿更是新增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可以按照公司法最新规定压实项目公司的董事、高管的个人履职责任,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派出的董事等人员投保董事责任保险。

(二)关于董事会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的回避要求

关于董监高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回避表决,二审稿新增了董监高自我交易回避表决时“出席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将决议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明确了当关联董事人数较多时的审议表决程序。(第183条)

——要点提示:本条程序性规定在公司治理实务中已较为常见,不会对公司业务的实际开展有较大影响。

五、调整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二审稿将一审稿的“第六章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调整为第七章,将章名改为“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并删除《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二审稿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第176条)

——要点提示:公司法此次修订国家出资公司相关内容,主要系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做好衔接。若该条规定最终审议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将代替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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